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社会出售尚未完成或已完成的房屋,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中,商品房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且出卖人已按约定收受购房款的,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2001年4月4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自2001年6月1日起实施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房地产买卖合同的主要类型,商品房买卖律师告诉您可了解下以下法律依据:
1.标的物在法律上呈现出复杂的形式。交易的房屋可能是已建成的房屋,也可能是尚未竣工的房屋,还包括建筑物和社区的公共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2.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条件。我国《合同法》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从标的物交付开始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生效;未经登记,不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